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民事訴訟法第2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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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2-14 11:10
標題:
民事訴訟法第256條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2-14 12:00 編輯
[size=15.1581px]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金簡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主張其於民國87年9月4日向被上訴人開
立期貨交易帳戶(帳號:0000000號,下稱系爭帳戶),並
簽訂受託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委託被上訴人從事期貨交
易,上訴人於105 年9 月9 日繳交期貨保證金後,透過被上
訴人以買進富邦深100 (10月)期貨17口(即000000 OKF深
10017 口,下稱系爭期貨),詎因翌日一早市場交易清淡,
致市場第一成交價位出現極不合理價位,觸發被上訴人風控
電腦系統,且被上訴人未以電話通知上訴人,僅以簡訊通知
上訴人保證金不足後,被上訴人在不到1 分鐘期間內即啟動
斷頭程序,將上訴人系爭期貨部位全數售出,造成上訴人損
失,被上訴人風控電腦系統存在很大的盲點而有交易瑕疵,
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新臺幣(下同)25萬6,700 元本息,嗣上
訴人在本院陳明上開請求之法律關係係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
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僅係補充其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非
為訴之追加,核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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