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裁判分割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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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2-30 18:51
標題:
裁判分割相關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9 16:20 編輯
按共有物之分割,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 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 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 條第2 項第1 款及第2 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
共有物之性質
、價格、
分割前之使用狀態
、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8 號、98年度台上字第20 58號裁判意旨參照)
如何分割,法院參考之文件:
並有系爭房屋使用現況照片可佐(見估價報告書)
經本院依被告之聲請,選送 遠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經鑑定單 位考量影響不動產價格之政策、經濟等一般因素、區域因素 ,暨系爭不動產所在之土地個別條件、土地法定使用管制與 其他管制事項、建物概況、公共設施便利性、建物與基地及 週遭環境適合性等個別因素分析後,依比較法及收益法估算,並綜合檢討後,估算系爭不動產之總價為170,793,504 元,有估價報告書附卷可參(見遠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 報告書),應足採為系爭不動產補償
分割
價值計算之依據。原告對於上開鑑定價值雖無意見,惟主張應
變價
分割
或應以估價報告所鑑定之系爭不動產價格而受金錢補償,而無受原物分配之意願;
被告雖曾表示願受原物分配並以金錢補償原告,惟認鑑價金額過高
(見本院卷第170 頁背面)。足見系爭不動產倘採
補償
分割
方式,即將原物分配於被告,並由被 告以金錢補償原告,亦有困難,且徒生兩造間紛爭,當非妥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209號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4-9 16:20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9 16:2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又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分割方法應兼顧兩造利益,不受起訴聲明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且兩造均因本件訴訟而各蒙其利,是應由兩造各依應繼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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