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偽造文書要有主觀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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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3-28 17:23
標題:
偽造文書要有主觀犯意
惟按刑法第210條所指「偽造」私文書,係指無製作權之
人,擅自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私文書之行為。故除客觀上有
此無權製作之行為外,主觀上仍須有明知對該私文書無製
作權而仍偽冒他人名義而為製作之意思,始足當之。若行
為人主觀上並無偽冒之意思,縱其客觀上有無權製作之行
為,仍不能謂其有「偽造」之故意,尚不能成立上開犯罪
。又行為人客觀上雖對偽造之私文書有所主張,然其主觀
上若無「
以偽作真
」即以該偽造之私文書充作真正文書之
意思,仍不能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上字第1871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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