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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偽造文書要有主觀犯意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3-28 17:23
標題: 偽造文書要有主觀犯意
惟按刑法第210條所指「偽造」私文書,係指無製作權之
      人,擅自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私文書之行為。故除客觀上有
      此無權製作之行為外,主觀上仍須有明知對該私文書無製
      作權而仍偽冒他人名義而為製作之意思,始足當之。若行
      為人主觀上並無偽冒之意思,縱其客觀上有無權製作之行
      為,仍不能謂其有「偽造」之故意,尚不能成立上開犯罪
      。又行為人客觀上雖對偽造之私文書有所主張,然其主觀
      上若無「以偽作真」即以該偽造之私文書充作真正文書之
      意思,仍不能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上字第1871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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