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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測試階段不算瑕疵給付或加害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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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4-6 12:41
標題:
測試階段不算瑕疵給付或加害給付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4-6 13:13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594 號民事判決
原告復主張被告有不完全給付之情事,依民法第227條規定
,被告應賠償原告自108年6月14日至108年10月1日重新上線
之營業損失云云,並提出被告公司108年1月至6月之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表(401)為憑(見本院卷第218-222頁)
;惟民法第227條所謂之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向債權人
或其他有受領權人提出之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而言,其型
態有
瑕疵給付
及
加害給付
兩種,而被告將系爭網站交由原告
使用,依系爭契約約定,乃屬啟動
測試階段
,並非工作物完
成之交付,已論述如前,依此,自難認被告有因瑕疵給付或
加害給付而致原告受有損害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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