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ER自己責任與無過失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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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4-19 22:46
標題:
ER自己責任與無過失實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745 號民事判決
原告另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主張受僱人
即被告執行職務不法侵害第三人黃智宇之生命權,並對黃
智宇家屬賠償損害,因此向被告行使求償權。然按民法第
188條僱用人之侵權責任,性質上係採推定過失責任,非
屬「
為他人行為負責
」,而是「
自己責任
」,即因選任受
僱人及監督其職務,未盡相當注意,致他人權利遭受僱人
侵害時,而負損害賠償之責。查原告公司對包括被告在內
之受僱人即保全人員有定期實施保全教育訓練,另不定期
派督勤人員宣導所派駐皇翔御琚社區之旋轉門正常時人員
應從該門進出等情,有證人即保全人員張凱棋於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中所證述:「…晚上是規定要
將北小門關上,人員進出可以從北小門進出,只是北小門
若壞掉,要以手動方式打開。…(問:北小門一般來說如
何開啟?)直接用遙控器」等語、及保全人員夜間組長游
勝價所證「(問:夜間供人行走的北小門是否會關上?)
按照夜間值勤模式,夜間12點會關上,一直以來都是這樣
。(問:依你擔任夜間班組長經驗,社區有無禁止保全人
員業間巡邏從車道電動大門進出?)正常狀況有禁止,就
是車道小門正常的話,要從小門進出,公司不定時會派督
勤人員來宣導。…(問:有無教導保全人員應如何從車道
大門進出?)有,車道大門開啟,人員不得靠近,車道大
門靜止且要開啟足夠距離,人員快速穿越。…(問:〈提
示勞檢人員所提供之車道大門遙控器操作教學翻拍照片〉
該張操作教學是否為案發後才貼在社區警衛室內?)案發
後確實有貼,但案發前就有看過類似的東西,可能沒那麼
詳細」等語為證(該署偵字第1210號卷第63頁背面、第
10291號卷第76頁、第77頁);復有訴外人黃智宇之保全
人員訓練護照及皇翔御琚勞工安全講習簽到簿、講習照片
等存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4年度訴字第599號卷第
98頁至第105頁可稽;再酌以黃智宇被夾致死職業災害發
生後,原告雖經檢察官認為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第1項之規定,致發生同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死亡災害,
應依第40條第2項科以罰金而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第104年度偵字第1210號、第10291號、第21324
號起訴書,調解卷第30頁至第35頁),惟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以104年度訴字第599號、105年度
上訴字第2839號刑事判決判處原告無罪確定,此亦有該判
決書卷內可考(本院卷第129頁至第140頁,第215頁至第
225頁),是原告對受僱人之選任及監督,當可認已舉證
證明並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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