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收取回扣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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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5-21 20:56
標題:
收取回扣一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上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經查:被上訴人何文煌亦知悉上訴人有諸多關係企業如鈺鋒 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鈺鋒公司)、雅利基公司等,可資提供 進項發票予以處理系爭酒品款項,何需另借用與上訴人無相 關之帝利寶公司代為開立發票且還要多花2 萬元代開費用之 理。況帝利寶公司係何文煌與何冠淑共同設立之公司,業據 何文煌於本院刑事庭104 年自更(一)字第2 號案件審理時陳明 在卷(見原審卷第134 頁反面);而何文煌於本院審理時係 辯稱上訴人公司、鈺鋒公司、雅利基公司都沒有記載系爭2 支酒品品項之發票,所以無法開立銷項發票,帝利寶公司是 籠統寫酒類就可以規避這問題云云(見本院卷105 年8 月3 日言詞辯論筆錄第3 頁);然上訴人則陳稱其公司、鈺鋒公 司、雅利基公司都是做酒類,不用規避等語,是何文煌前開 所辯顯然啟人疑竇。上訴人甚至對何文煌以帝利寶公司向陸 海洋行公司請款一事毫無所悉,顯係何文煌刻意隱瞞上訴人 以遂行其收取回扣2 萬元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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