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是遲延利息還是延後交屋之違約金?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6-28 11:58
標題:
是遲延利息還是延後交屋之違約金?
惟遲延利息原
有違約金之性質,如該項契約當事人之真意,其約定債務人
給付遲延時應支付遲延利息,即係關於違約金之訂定,自應
依民法關於違約金之規定而為實質上之裁判(最高法院43年
台上字第576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未於領得使用執照8個月
內通知原告進行交屋,非屬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依前開說明
,應認系爭契約第16條第1項第4款所約定之「遲延利息」其
性質應屬違約金。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