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存證信函六天後發支付命令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7-12 15:25
標題:
存證信函六天後發支付命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7-12 15:36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375 號民事判決
原告於104 年
8 月11日以臺北興安郵局第1052、1053號存證信函通知訴外
人柯光銓、廖淑愉、被告林美紅、柯建維,要求其連帶償還
欠款,惟上開債務人等均拒絕清償,原告遂於104 年8 月17
日對等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在案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