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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存證信函六天後發支付命令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7-12 15:25
標題: 存證信函六天後發支付命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7-12 15:36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375 號民事判決



原告於104 年
    8 月11日以臺北興安郵局第1052、1053號存證信函通知訴外
    人柯光銓、廖淑愉、被告林美紅、柯建維,要求其連帶償還
    欠款,惟上開債務人等均拒絕清償,原告遂於104 年8 月17
    日對等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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