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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有牽單之客觀合併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21 10:55
標題: 有牽單之客觀合併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1 11:08 編輯

按原告訴請被告為金錢以外一定特定物之給付,同時主張被    告如不能為給付時,應給付金錢為補充請求者,此種「特定    物之代償請求」,其主位請求與補充請求兩者間有附隨關係    ,乃訴之客觀合併中有牽連關係之單純合併。本件依原告之    起訴狀及民事辯論意旨狀所載,均僅聲明求為命被上訴人返    還系爭文件及光碟,如不能返還,應給付200 萬元即自102    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    本院卷一第2 頁、第90頁),並未提及二者間為先、備位之    聲明,具見原告之聲明祇係主位請求與補充請求有牽連關係    之「特定物之代償請求」,而非客觀預備訴之合併。原告請    求被告返還系爭文件及光碟給原告,為有理由,有如前述;    原告主張如被告不能返還該系爭文件及光碟時,應給付200    萬元,核屬有牽連關係之補充請求,程序上並無不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9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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