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網頁製作合約的4/3/3付款計畫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0-10-17 08:16
標題:
網頁製作合約的4/3/3付款計畫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本院卷二第47至48頁):
㈠、原告與奧森公司於108 年5 月20日簽訂系爭網站合約,委託
被告設計「鯨動智能網站」,雙方約定合約期間為108 年5
月20日起至同年9 月30日止。由奧森公司進行網頁之設計與
製作,且不包含虛擬主機租賃與網域申請費用。報酬總金額
為50萬元(未稅)。付款方式為:原告應於本合約簽訂完成
後7 日內,支付費用總額40 %。標的網站經完成製作設計及
前端網頁後,由原告測試後7 日內,原告應支付費用總額30
% 。標的網站完成驗收測試後20日內,原告應支付費用總額
30%15 萬元及發票5%稅金2 萬5,000 元,共計17萬5,000 元
。若於驗收期日無特殊因素遲延,奧森公司每遲延一天罰款
合約總額1%給原告,但不得超過合約總價的50% 。原告已支
付第1 期款項20萬元及第2 期款項15萬元,共計35萬元予奧
森公司。
㈢、原告與奧森公司於108 年5 月20日簽訂系爭商城暨獎金系統
合約,委託奧森公司設計「鯨動商城暨獎金計算系統」,雙
方約定合約期間自108 年5 月20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由
奧森公司進行網頁之設計與製作,包括設計與切版。報酬總
金額為70萬元(未稅)。付款方式為:原告應於本合約簽訂
完成後7 日內支付設計費用費用總額40 %即28萬元。於系統
經完成製作設計及前端網頁後,由原告測試後7 日內,給付
設計費用總額30 %即21萬元。於系統完成驗收測試後20日內
,原告應給付尾款費用總額30% 21萬元及發票5%稅金3 萬
5,000 元,共計24萬5,000 元。若於驗收期日無特殊因素遲
延,奧森公司每遲延一天罰款合約總額1%給原告,但不得超
過合約總價的50% 。原告已給付第1 期款28萬元予奧森公司
。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10-17 11:01
次按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依民法
第252 條以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惟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
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
準,而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
其數額。經查,奧森公司依約應完成之期限為108 年10月15
日,奧森公司於109 年3 月11日受領本件起訴狀繕本時(即
原告終止契約日),延遲交付天數已達148 天,依照合約第
6 條第4 項約定,罰款金額應以合約總價50% 即35萬元。惟
審酌該違約金之性質為損害賠償之預定總額,而原告於終止
契約後已可請求返還已支付款項28萬,應可減輕原告於本件
中所生之損失。再者,原告對於系爭商城暨獎金系統合約之
標的物,尚未有明確之使用規劃,縱有遲延完成之情,衡情
對於原告公司所造成額外之不利益應屬有限。況且奧森公司
已交付前端設計內容,原告對奧森公司已履行之義務,應受
有部分利益。綜合上情,倘仍依上開約定,對於奧森公司計
罰違約金35萬元,確屬過苛。本院認原告得請求罰款金額,
應酌減為10萬元較為適當。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10-17 11:0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72 號民事判決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