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民法第544條的解讀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11-18 20:30
標題:
民法第544條的解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082 號民事判決
又民法第544條
規定,所稱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對於委任人應負
賠償之責,乃指受任人於處理事務時,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
情形,致委任人受有損害而言,若非受任人有欠缺此注意,
即不能謂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是以,受任人就委任
事務之處理,如尚須經委任人之行為始能完成,難認受任人
處理委任事務有何過失。又受任人於處理委任事務並無過失
,委任人依據民法第544條規定,請求賠償損害,自非有據
。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