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裁定停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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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12-20 08:38
標題:
裁定停止訴訟
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然亦應以他訴訟之法律
關係與本件訴訟間有前提與結果之關係為限。且有該條項所
定情形時,應否裁定停止,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並非一
經當事人聲請,即應命停止;縱為本訴訟先決問題之法律關
係,其成立與否在本訴訟法院可自為裁判,若因裁定停止訴
訟程序當事人將受延滯之不利益時,仍以不停止訴訟程序為
宜(最高法院28年抗字第164 號、30年抗字第105 號判例意
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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