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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欲終止比幣特服務,返還帳戶餘額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3 13:58
標題: 欲終止比幣特服務,返還帳戶餘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364號



被告另辯以該交易系統均由日本幣寶公司所控管,被告無從動用,並以國立臺灣科技大學109年9月26日臺科大教二字第1090107405號函檢附附件鑑定結果為據(見本院卷第169頁至第173頁),惟依上開鑑定結果之說明,被告提供客戶帳戶註冊、登入、交易等功能,均經由被告公司網站內部轉接至日本幣寶公司,藉由日本幣寶公司伺服器進行,客戶加密貨幣之數量、交易情形等資訊亦係儲存於日本幣寶公司伺服器。而被告係以虛擬貨幣交易經營為業,其於外部網站以自己名義經營虛擬加密貨幣之服務,即應具有高度之風險控制及管理能力,帳戶管理與結算本屬被告依約應負之義務,然被告選擇將執行系統管理權限全權交由日本幣寶公司,以降低管理成本或藉此填補其設備、技術、能力上之不足,則基於債之相對性,被告與日本幣寶公司間有何其他約定或紛爭,要與原告得依系爭使用條款約定得行使之權利無涉,被告無由以其無管理查閱客戶帳戶交易或資產數據之權限,拒負返還帳戶餘額之責。再者,本件原告係主張終止系爭契約,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帳戶餘額,係因屬金錢為給付標的之債務,乃種類之債,非特定物,自不生給付不能之問題,被告是項所辯,洵無足採。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3 14:14
另原告主張行使之上開契約終止權,為兩造契約所明訂,原告既有權得隨時終止契約,則被告於契約終止後,自當然負有結算帳戶資金並返還予原告之清算責任,與原告支付服務費予被告而得享有之對價性服務無關,是被告辯稱其僅收取每筆交易收取0.15%之服務費用,應減輕其責任云云,礙難憑採。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3 14:14
況被告既自承就原告每筆交易收取0.15%之服務費用,受託處理虛擬加密貨幣之交易及管理系爭帳戶內之款項,依民法第540條規定,被告依約應負有對原告報告系爭帳戶之交易紀錄及帳戶餘額之義務,而原告已提出被告停止加密貨幣交易服務後108年7月27日之系爭帳戶餘額,被告並未提出原告於系爭契約終止前,另有變動系爭帳戶內幣種及餘額之證據,則原告主張以108年7月27日系爭帳戶「資產情況」所記載內容計算被告於系爭契約終止後應返還之帳戶餘額款項,應屬可採。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3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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