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行為人之行為義務再為新的誡命及危險性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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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19 19:39
標題:
行為人之行為義務再為新的誡命及危險性關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935 號民事判決
按侵權行為之債,固須損害之發生與侵權行為問有相當因果
關係始能成立,惟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
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的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
,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
者,該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之間,即有因果關係。行為人因
施諸侵權行為,於最初侵害被害人的某權利之後,因產生連
鎖狀況以致侵害被害人之其他權利的情形,最初的權利侵害
稱之為第一次侵害,後續產生之侵害則稱之為後續侵害(第
二次權利侵害)。就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生第一次侵害之結
果,應負侵權行為責任加以評價,
在法秩序方面,無需對於
行為人之行為義務再為新的誡命,但行為人於第一次侵害之
後,事態發展致生擴大侵害範圍,行為人亦需負責,此即所
謂危險性關聯。
次查,就原告因車禍急救送醫後,經診斷受
有「1.胸椎骨折脫位併神經症狀、2.兩側肺挫傷、3.頸椎骨
折、4.缺氧性腦病變」等傷害,此有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
附卷可憑(見調字卷第8頁),而原告嗣後變成植物人是否
與系爭事故具有相當關聯性,本為被告所爭執,惟經本院囑
託衛生福利部進行鑑定,衛生福利部於104年9月16日以衛部
醫字第1041 667117號函覆鑑定書記載:「十、鑑定意見:(
二)…綜上,依病歷紀錄,病人於急診室時雖有發生嘔吐現
象,惟難以證實後續是否有因嗆到,而造成呼吸道阻塞,以
致窒息昏迷之情形。然病人隨後確實發生意識昏迷、心跳停
止及接受心肺復甦術急救約9分鐘,其胸部電腦斷層掃描檢
查結果亦顯示雙側肺挫傷。窒息、昏迷、心跳停止及肺挫傷
皆會導致病人腦部缺氧變成植物人,就所有事件發生之順序
觀之,實不能排除為本案車禍事撞擊所致。…(三)1.本案病
人因發生車禍被送至臺北榮民總醫急診室就診,主訴脊椎整
條會痛,其後於24小時內,陸續出現意識昏迷、心跳停止接
受急救處置、腦部缺氧至大腦功能不全等情形,不排除與其
車禍事故所受之傷勢【包括(1)第6~7頸椎骨折併移位,造
成嚴重疼痛及下肢癱瘓;(2)雙側肺挫傷,造成呼吸系統衰
竭,導致腦部缺氧】有關。2.病人成為植物人之因為腦部缺
氧所致。嘔吐導致之呼吸道阻塞、創傷所導致之肺挫傷、心
跳停止,會造成腦部缺氧,與本案車禍事故所受之傷勢,不
排除有關連性。3.病人於急診時有嘔吐症狀,嘔吐之發生,
與車禍事故所導致之嚴重疼痛及因疼痛須施打嗎啡止痛藥物
有關;其後病人發生意識昏迷及心跳停止,導致腦部缺氧成
為植物人,後續胸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結果顯示雙側肺挫傷
(Lu ng contusion injury)。依急診教科書(參考資料3
)及相關文獻報告(參考資料4)。肺挫傷之症狀,包含喘
、心跳快、胸痛及缺氧等症狀,亦可能會造成腦部缺氧,成
為植物人。綜上,本案依病歷紀錄,雖未記載病人有嘔吐而
嗆到引發窒息昏迷之情形,惟就整體過程以觀,病人確實出
現意識昏迷、心跳停止及雙側肺挫傷等情形,最後導致腦部
缺氧成為植物人,與車禍事故所造成之危險,確有相當關連
性」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0至216頁),堪認原告因系爭事
故後成為植物人狀態確與系爭事故之發生具相當因果關係,
且上開鑑定報告結果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230
頁),被告應就此危險關聯性之相當因果,負其侵權行為責
任,則原告就所受之損害(包含其成為植物人所支出之損害
)請求賠償,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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