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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人可否當應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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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31 19:56
標題:
公同共有人可否當應買人
請教,公同共有人中一人可否當系爭土地的買受人? ABCDE有一塊公同共有的土地,各五分之一,C不同意分割。此際,ABD可否以多數決方式同意賣給E(E因為是買受人,所以不計入多數決,ABCD中有ABD同意,超過半數),以消除該共有關係?
下列判例是說土地法§34-1 Ⅳ的買方是共有人的話,其他共有人並沒有優先購買權。
但這跟同條第一項情形是不一樣的,要查看看才行。我個人認為這是很重要的議題。
其實另一種解法是先走遺產分割之訴,起碼先從公同共有關係轉為分別共有關係,再分割。(但我不清楚實務能否直接公同共有關係就用民法§824來分割?看§830 Ⅱ字面上規定,我覺得應該可以,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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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例︰72年台抗字第94號 裁判日期:民國7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要 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無非為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簡化共有關係。若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即無上開規定適用之餘地。相對人既為土地共有人之一,則其於執行法院拍賣程序中買受共有人陳甲、陳乙之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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