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哈佛 VS 哈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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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2-2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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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 VS 哈佛
被上訴人傳述系爭2億非法政治獻金言論後,該言論經各大報紙引述轉載,嚴重影響人民對於上訴人之信任,致其是否為正直清廉之政治人物受到質疑,上訴人受有精神上之痛苦 ,應甚明顯,則其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 非財產上損害,應屬有據。本院審酌上訴人名譽受損之程度 ,被上訴人傳述系爭2億非法政治獻金言論之過程及情節, 及上訴人為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曾任我國台北市市長、法務部長、總統等職(見原審卷(一)第75頁);被上訴人為美國哈佛大學公共行政碩士,曾任廣播、雜誌及報紙記者,亦曾擔任電台主持人,現為電子媒體評論員(見原審卷(一)第87 頁)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以180萬元為 適當,上訴人逾此範圍部分之請求,尚難認為有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上字第163號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2-2 08:28
(一)上訴人請求刊登道歉聲明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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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歉聲明 │
│道歉人周玉蔻公開對外指稱馬英九總統自己或透過重│
│要親信收受頂新魏家2億元政治獻金乙事,係屬不實 │
│,該等不實內容造成馬英九總統之名譽受到嚴重之損│
│害,道歉人周玉蔻特向馬英九總統表達最高歉意,並│
│登報道歉。 │
│ 道歉人:周玉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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