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蓋然性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2-20 12:57
標題:
蓋然性
本件兩造對於被告是否經原告同意而使用系爭共同壁、有無
爭議增設部分、系爭協議有無成立及內容為何均有爭執,而
當事人對於其主張有利於己之權利發生要件事實,如經他造
爭執否認,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
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主張事實存在
之當事人應負舉證之責,即提出證據之證明力,足以使法院
對於爭執之事實認定其存在,更勝於不存在,亦即可基於事
實之
蓋然性
,認為符合真實之經驗,而肯定待證事實之存在
,而
達到蓋然之心證
,此時法院即應信該當事人所主張之事
實為真,反之則應認該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為偽。故原告應就
被告有增設爭議增設部分負舉證責任。又原告於其所主張之
起訴原因事實,不能為相當之證明,而被告就其抗辯事實,
已有相當之反證者,當然駁回原告之請求。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