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準備送大法庭的民事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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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3-3 07:31
標題:
準備送大法庭的民事爭議案件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302 號 民事裁定
一、本案基礎事實
原住民甲向政府承租原住民保留地(下稱原土地),於民國
66年間與原住民乙成立換地契約,約定由乙取得原土地承租
權,乙於67年間將原土地承租權讓渡予非原住民丙,並約定
原土地於政府放領時,乙將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丙
於同年將原土地承租權(含待放領之原土地所有權)
讓渡予
非原住民之原告,
並交付原告種植水蜜桃。惟甲於79年間將
原土地承租權1/2 贈與登記予原住民丁,經丙另案訴請撤銷
該贈與登記、丁塗銷該贈與登記並回復為甲名義租用,獲勝
訴判決確定後,甲、丁於82年間另出具覺書予原告,表明維
持其等名義承租,待政府放領後,將原土地過戶予原告或所
指定有權受讓之人。嗣甲、丁於97年間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
管理辦法(下稱原民地管理辦法)之規定,取得原土地所有
權應有部分各1/2 ,丁於101年2月間將其應有部分贈與被告
戊。嗣原土地於102 年10月間分割出A、B二地,戊經由與他
人交換贈與而取得A 地所有權全部。
丁已死亡,其繼承人為
全體被告。
原告依借名登記契約、民法第242條第1項、第11
3條、第541條、第1153條等規定,請求一確認丁、戊就原土
地於101年2月間所為贈與登記之債權、物權行為均無效,戊
應塗銷該贈與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全體被告所有;二全體
被告將A地連帶移轉登記予原告或原告指定之人。
二、併提案之法律問題
原住民將承租原住民保留地之租賃權(含待放領之該保留地
所有權)讓渡(出賣)予非原住民,約定仍由該原住民出名
承租,俟取得該地所有權後,即移轉登記予該非原住民或有
權受讓之人。
該買賣契約、借名登記契約有無違反原民地管
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規定而無效?
三、本院先前裁判之見解
本院先前裁判就上揭法律問題之見解,
未明確表示意見
(本
院另件108年度台上字第1636號徵詢書及補充意見參照)。
四、另件徵詢之結果
本院另件徵詢各庭後,見解仍有歧異,已裁定提案本院民事
大法庭裁判。本庭評議後,就上開法律問題認採為裁判基礎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爰裁定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
庭裁判。
有歧異,又有原則上重要性,可提大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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