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一段上訴理由列了13位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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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3-5 10:23
標題:
一段上訴理由列了13位人物
[size=15.1581px]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328 號民事判決
本件
上訴人
主張:伊已過世之配偶尋民試生前經第一審共同被告
石啟明
(業經第一審判命其給付確定)介紹,與訴外人
林鳳盟
簽
訂合建契約書,並約定伊將所有坐落桃園縣觀音鄉○○段對面厝
小段九六一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與林鳳盟,以利
申請建築執照。嗣石啟明藉代辦過戶為由,自尋民試取得系爭土
地所有權狀及伊印鑑證明書,並於尋民試交付伊之印鑑章用印時
,私自用印於多份設定抵押權及所有權移轉文件,再與其債權人
即被上訴人
由其玉
及
王智
共謀以系爭土地抵債,且經由其玉找來
金主即被上訴人
陳立志
,以伊及
王智為
連帶債務人,另由石啟明
偽造伊之授權書,交由代書即被上訴人
蔡沼池
分別於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十三日、同年十月十七日將系爭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
(下同)四百二十萬元、三百六十萬元之抵押權登記與陳立志,
借貸款項則均由由其玉取交訴外人橋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
橋握公司)代表人即被上訴人
陳贊升
,作為公司業務使用。因林
鳳盟有意退出合建案,乃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由被上訴人
陳
玉淋
出面與林鳳盟簽訂轉讓協議書,約定林鳳盟將合建契約之權
利義務轉讓予
陳玉淋
。迨尋民試過世後,石啟明復將合建一事告
知伊,邀伊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蔡沼池代書事務所更換
印鑑證明書,伊不疑有詐,將因遺失而更換之印鑑證明書及印鑑
章交予蔡沼池用印,蔡沼池再將該印鑑證明書及所有權移轉契約
書交予陳贊升,於同日將系爭土地過戶至陳贊升名下。九十六年
一月四日陳贊升復依由其玉指示將系爭土地過戶與陳立志,同年
四月二十六日再過戶回陳贊升名下,並於同日設定抵押權與陳立
志,至同年五月三日方塗銷。陳贊升又於同年六月十五日再將系
爭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五百萬元及權利價值十萬元之地上權
與被上訴人
周美珠
,並為預告登記。旋伊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
日將系爭土地為陳贊升非法取得一事告知周美珠,詎周美珠仍於
同年五月二十八日註銷上開預告登記,協助陳贊升脫產,將系爭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訴外人
陳景安
。被上訴人未經伊同意,將
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並移轉所有權登記,致伊喪失系爭土地所有
權,自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等情。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及地政士第二十六條規定,並於原審對陳
玉淋、蔡沼池分別追加債務不履行及委任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
上訴人連帶給付六百四十六萬零四百元,及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
判決(上訴人逾此之訴,業受敗訴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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