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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權證發行商系統出錯導致不報價到底如何歸責?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3-6 08:15
標題: 權證發行商系統出錯導致不報價到底如何歸責?

107年評字第000689號


然而,依據相對人「107.01.23 造市系統異常申報紀錄」
所載,異常原因之型態為「報價系統軟硬體設備發生故障」,具體情形
則為「權證造市的送單主機因 LOG 已滿,導致無法處理權證回報資料,
造成無法送出權證造市委託」,改善方案則為「已建立排程自動清理主
機 LOG 並增加監控系統監控主機剩餘容量」。由此可知,相對人之權證
造市系統於 107 年 1 月 23 日出現異常,係因送單主機 LOG 已滿,導致
無法處理權證回報資料,造成無法送出權證造市委託所致,惟查,送
單主機之系統管理設定部分,原本即應設定有預警機制,於儲存容量
將完全屆滿之前,即應提醒相關資訊系統管理人員,或資訊系統管理
人員本即負有電腦設備儲存容量之注意義務,於事先建立自動清理與
監控主機剩餘容量之機制。準此,本次相對人因「權證造市的送單主
機因 LOG 已滿,導致無法處理權證回報資料,造成無法送出權證造市
委託」,而無法提供報價進行造市,應認屬可事先預防之人為缺失所致,
屬於可歸責於相對人之事由。又發行人自行訂定其他得不提供報價之
時機,應採限縮解釋,限於不可歸責於發行人之事由,業如前述,是
相對人自不得以「日常運作出現技術性問題」而主張免責。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3-6 08:17
按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系統異常處理要點第 4 點規定:「認
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系統發生異常情事致影響正常報價作
業時,除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事件、電信機構數據線路故障或中斷、證
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交易系統或交易資訊傳輸系統故障或中斷等情事
外,證券交易所得視其情節輕重,依下列規定對流動量提供者處記缺
點,標準如下:(一)報價系統軟硬體設備發生故障,處記缺點一至五
點。(二)報價資訊傳輸系統發生中斷,或連線傳輸設備無法正常作業,
處記缺點一至五點。(三)交易員終端機或內部系統無法正常運作,處
記缺點一至三點。(四)其他資訊系統問題,處記缺點一至五點。」,
由上開規定可知,天災固屬不可抗力之事由,電信機構數據線路故障
或中斷、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交易系統或交易資訊傳輸系統故障或
中斷等,應認屬不可歸責於發行人之事由,至於其他(一)至(四)
項,均屬流動量提供者之報價系統、資訊系統或其他內部系統發生故
障或其他問題致無法正常運作所致,於此狀況之下,則仍須對流動量
提供者處記缺點。準此,在考量前揭作業要點第 7 點(四)發行人自
行訂定其他得不提供報價之時機,應採限縮解釋,限於不可歸責於發
行人之其他事由,如係因可歸責於發行人之事由所致,而仍賦予發行
人得不提供報價之權利,對於投資人而言則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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