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刑附民之判決,應以刑庭上認定事實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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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3-6 09:38
標題:
刑附民之判決,應以刑庭上認定事實為據。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6 10:2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智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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