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從給付義務及獨立之附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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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3-9 13:35
標題:
從給付義務及獨立之附隨義務
tn 107重訴135
P:
按現行民法上債之關係乃建立在主給付義務之上,即指債之
關係中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債之關係類型之基本義務,
除此尚有所謂之「從給付義務」,而從給付義務不具獨立之
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之功能,其存在之目的,不在
於決定債之關係之類型,而在於確保債權人之利益能夠獲得
最大的滿足,從給付義務之發生原因有三:一、基於法律規
定,二、基於當事人之約定,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及契約
之補充解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884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從給付義務(獨立性之附隨義務),倘債務人不為
履行或有違反情事,致影響債權人契約利益及目的之完成,
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27 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自
非不得依民法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解除契約(最高法院10
1 年度台上字第894 號裁定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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