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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民法191-2無過失的rer [打印本頁]

作者: 劉行    時間: 2017-4-9 17:27
標題: 民法191-2無過失的rer
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 條之
    2 定有明文。民法第191 條之2 但書情形係駕駛人之免責要
    件,苟欲免其賠償責任,亦應就此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333 號判決要旨參照)。

作者: 劉行    時間: 2017-4-9 17:29
本件自有推定過失責任之適用,而須由
    上訴人舉證證明其並無過失,亦須由被上訴人舉證證明許海
    龍並無過失,始得各免除其等所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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