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給付不能的定義、範圍及認定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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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4-18 22:42
標題:
給付不能的定義、範圍及認定時點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字第 370 號民事判決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債權人於有第226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226條第1項所稱給付不能,係指依社會觀念,其給付已屬不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9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給付不能,乃債務人所負之債務不能實現之謂,其給付不能,
包括自始主觀不能、嗣後客觀或嗣後主觀不能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債務人是否給付不能,
以事實審法院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準
,如事實審法院最後言詞辯綸終結時,債務人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縱其不能之情形,將來或可除去,仍難謂非給付不能(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2271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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