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代理權的限制及撤回&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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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4-25 11:52
標題:
代理權的限制及撤回&表見代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123 號民事判決
且按代理權
之限制及撤回
,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
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由自己之行為表示
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
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
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7條、第169條定
有明文。審以系爭募資文件明確記載:「前2年許董事長(
即被告許傳福)將保證投資者獲利5%,假如104年及105年公
司稅後淨利未達5%之差額,將由許董事長個人補足」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27、87頁),已見系爭募資文件所載之保證「
前2年」獲利5%,係指104年及105年無疑
,自可知悉系爭募
資文件應係103年間招募投資所用之文件。是縱原告和勤公
司有於105年8月18日因聯成公司以系爭募資文件招攬而投資
被告合富公司3300萬元,惟聯成公司持系爭103年間募資文
件用於105年投資,原告和勤公司顯可知悉聯成公司無權代
理被告而為
前2年即106年、107年獲利5%之保證
,難認原告
和勤公司無
過失而不知
,自不成立表見代理。是原告和勤公
司依上開規定,主張被告應就無權代理人所為獲利5%之保證
負責,亦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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