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民法第1023條之規定及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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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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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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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23條之規定及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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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475 號民事判決
次按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
清償他方之債務時,得請求償還,此觀
民法第1023條規定
自
明。查○○路房地及國瑞 0000AB-0000號汽車係甲○○婚後
之積極財產,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見原判決第22頁),前開
房地及汽車既為甲○○所有,其買賣價金及汽車貸款應由甲
○○本人支付。乙○○主張其為甲○○清償上開房地簽約款
等及上開汽車分期款等(見一審卷㈡第206頁反面、第213、
21 4頁)並提出新光銀行支票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及支
票影本、中國信託銀行貸款交易明細及信用卡消費明細、○
○路房地價金履約專戶明細暨點交證明書、買賣契約、和潤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車貸繳款單據等件為據(見一審卷㈢第55
-146頁,原審卷㈠ 第182-186頁、246-252頁、254-258頁)
,是否不足證明其以本人財產為甲○○清償債務而得請求返
還,已非無疑。原判決以乙○○倘無贈與甲○○之意,應於
婚姻關係存續中與甲○○匯算釐清,而非於離婚後始為請求
,進而為乙○○不利之認定,亦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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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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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1 23:30
第 1023 條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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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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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1 23:55
112上818
按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得請求償還,此觀91年6月26日修正後民法第1023條規定自明。夫妻之一方依本條項規定向他方請求償還代為清償債務時僅須證明其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為已足;倘他方抗辯夫妻間另有贈與等其他法律關係之特別約定者,自應由他方就該有利之特別約定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43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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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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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1 23:59
查:兩造既不爭執向游金花借款購買系爭房地,而系爭房地自婚後購入即登記在張育慈名下,屬張育慈婚後財產,是白志強自游金花借款予張育慈購買系爭房地起,持游金花安泰銀行帳戶存摺,每月存入2萬3,000元,以攤還游金花貸款本息,共計支出126萬5,000元等情,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4、75、298、337頁),即係以自己之財產清償其妻張育慈為購買婚後財產而向游金花借款之債務。張育慈雖抗辯係夫妻共同向游金花借款,白志強代償部分乃係贈與云云(見原審卷一第63頁),惟依前揭說明,張育慈就前所抗辯贈與或共同借貸部分,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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