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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曾雅妮的案子 [打印本頁]

作者: 劉行    時間: 2017-4-9 22:08
標題: 曾雅妮的案子
士林地院105年重訴235號判決

作者: 劉行    時間: 2017-4-9 22:19
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之一方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依民法第
  259 條第2 款之規定,當然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他方
  ,並非須經他方之催告始發生附加利息之義務。且此項利息之
  支付,為回復原狀之方法,非因返還價金遲延而發生,自不待
  返還請求權人催告,即應計付(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494
  號判決、72年台上字第4365號判例參照)。

作者: 劉行    時間: 2017-4-9 22:24
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為民法第
  252 條所明定,惟此規定乃係賦與法院得依兩造所提出之事證
  資料,斟酌社會經濟狀況並平衡兩造利益而為妥適裁量、判斷
  之權限,非謂法院須依職權蒐集、調查有關當事人約定之違約
  金額是否有過高之事實,而因此排除債務人就違約金過高之利
  己事實,依辯論主義所應負之主張及舉證責任。

作者: 劉行    時間: 2017-4-9 23:02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
  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
  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乃因雙務契
  約當事人之一方,雖得因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其債務,而拒絕自
  己債務之履行,然若他方當事人已經為一部分債務之履行,所
  餘至微,而自己仍藉口拒絕債務之履行,則依其情形,顯有違
  背誠實及信用之方法。故此之所謂「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
  付」,非僅指一部之給付而言,於瑕疵給付,亦有其適用,故
  他方當事人所為之給付,其瑕疵非重要,依其情形,如一方拒
  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亦不得拒絕自己之給
  付(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506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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