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積極事實與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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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7 09:03
標題:
積極事實與舉證責任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7 09:1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字第 506 號民事判決
況有無購買系爭美西人壽保單為一積極事實,許美滿既已收受莊月娥交付之款項,並將系爭美西人壽保單、附條件的保險同意書及收據交莊月娥收執,郭英茂等3人就許美滿已為莊月娥購買系爭美西人壽保單之積極事實,即應負舉證之責,其等既未舉證證明之,莊月娥主張許美滿持偽造之系爭美西人壽保單相關文件向其招攬保險,致其陷於錯誤,交付系爭美西人壽保單保費合計1,940萬元,而受有損害,應可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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