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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諺云:「斷臂非中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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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16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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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諺云:「斷臂非中彩」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16 10:04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72 號民事判決
法諺云:「斷臂非中彩」
,體現於本件有關之民事實體法
即民法第216 條第1 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
益為限」,及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前段規定:「被保險人
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
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
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意即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
償額以填補原告所受損害為限,且原告之損害如業經華南
產物保險公司賠償而填補,即依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屬法定債之移轉,而移轉於華南產物保險公司,原
告於華南產物保險公司賠償之範圍內即無賠償額之請求權
。查,原告如附表編號6 至11所示之損害,業經華南產物
保險公司以重建賠償原告,是原告關於此部分之損害額於
華南產物保險公司賠償額之範圍內業已法定移轉予華南產
物保險公司,又因此部分為重建,實已完全填補原告之損
害,是原告關於此部分之請求,均無理由。原告如附表編
號1 至5 、12、13所示之損害,其經本院認定之損害額合
計537 萬5,735 元,其中業經華南產物保險公司理賠399
萬8,110 元,此部分依上開說明,債權亦已移轉予華南產
物保險公司,是原告此部分損害額於399 萬8,110 元範圍
內之請求,為無理由,而剩餘部分之損害額137 萬7,625
元,原告既未經填補,其向被告請求賠償,即有理由。又
被告係各自依其產品對原告就上開損害額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其中一被告支付後,原告損害即經填補,另一被告於
填補範圍內即無須再予支付,是諭知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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