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請求權基礎最好列的完整一點!!!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16 21:46
標題:
請求權基礎最好列的完整一點!!!
反訴原告依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第3款、民法第511條規定及系爭採購合約第7條第7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之約定,請求反訴被告賠償終止系爭採購合約,因庫存無法去化所生之損害美金17萬6,939.9元(即①材料庫存計美金2萬7,563.9元、②半成品庫存計美金7萬9,356元、③成品庫存計美金7萬20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