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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調解具有民事和解的效力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21 15:13
標題: 調解具有民事和解的效力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1 19:22 編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95 號民事判決


按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由各該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
    成立所做成之調解書,係屬雙方當事人以終止爭執為目的而
    互相讓步所為之合意。縱該調解書因未經法院核定,不生鄉
    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2 項規定之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
    力,仍應認為具有私法上和解契約之效力。


又被告等5人為許枝芳之繼承人,原告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
    為規定請求許枝芳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等5人為該債權之
    連帶債務人,並於成立和解後清償和解金額。原告收受和解
    金額後,已消滅被告連帶賠償債務之意思。該和解內容兼具
    已清償債務及各該連帶債務人應分擔部分免除之絕對效力。
    故原告收受賠償金6萬元,並同意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顯
    已免除被告等5人之連帶債務,灼然甚明。


㈡、基上,本件兩造就系爭車禍業已成立系爭調解,並簽立系爭
    調解筆錄雖未經法院核定,仍生民法上和解之效力,業經認
    定如上,則本院就許枝芳之遺產為何(生前債務若干)、原
    告得請求賠償項目、及金額各為若干等爭執事項即無調查審
    酌之必要,附此敘明。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23 10:22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3 10:2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上字第 154 號民事判決



    按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固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然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由各該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
    解成立所作成之調解書,係屬雙方當事人以終止爭執為目的
    而互相讓步所為之合意,縱該調解書因未經法院核定,不生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前段之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
    之效力,仍應認為具有私法上和解契約之效力(最高法院87
    年度台上字第234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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