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事實陷於真偽不明的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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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24 10:30
標題:
事實陷於真偽不明的不利益
綜上,被告是否有使用借貸法律關係之
事實陷於真偽不明
,
依據前揭所述實質舉證責任,該舉證責任之
不利益
應由被告
所承擔,是被告並未與系爭土地之現共有人與前全部共有人
成立使用借貸法律關,堪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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