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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不可歸責於兩造之事由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27 21:06
標題: 不可歸責於兩造之事由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7 21:10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618 號民事判決

次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
    2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契約並無約定原告應就樹木、
    楊氏古厝及古井樹木或其他標的為保護或保存計畫,且原告
    在施作都市更新計畫前已就系爭都更範圍進行勘查(見本院
    卷第255頁),其施作之都市更新計畫亦於103年4月間經臺
    北市政府審查通過獲發核准函,業如上述。而系爭都更基地
    上之樹木、楊氏古厝及古井列入文化資產保存之緣由,乃因
    民間團體守護堀仔頭聯盟於系爭都更事業計畫取得核准函後
    為相關提案所致之事實,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不爭執事項
    四及本院卷第152頁),並致系爭都更尚需完成相關文化資
    產保存計畫審查作業而進程延宕,此實乃不可歸責於兩造之
    事由,難認可歸責於原告,是被告主張其對原告有不完全給
    付之損害賠償債權,亦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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