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之懲罰性賠償金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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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6-4 23:06
標題: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之懲罰性賠償金要件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512 號民事判決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必須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或
重大過失)或過失,致消費者受有損害,消費者始得依該規
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原審既認良茂公司就系爭房屋依廣告
保證之系爭瑕疵無故意、過失而無可歸責性,
自不得依該條
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雖其以良茂公司並未違反消費者保
護法第7 條,而不負同法第51條規定
懲罰性賠償金
給付之責
,漏未審酌良茂公司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有關應確保廣
告內容真實規定情形,惟不影響前述審認結論,而與陳美雍
應受此部分敗訴判決之結果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陳美雍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有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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