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辯論主義的範圍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6-11 09:07
標題: 辯論主義的範圍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1 09:43 編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


查民事訴訟所謂不干涉主義(廣義的辯論主義)係指當事人所未聲明之利益,不得歸之於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及證據,亦不得斟酌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規定自明。至於適用法律,係法官之職責,不受當事人所主張法律見解之拘束。因此,辯論主義之範圍僅為判決基礎之事實及其所憑之證據,而不及於法律之適用。又關於契約之定性即契約之性質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屬於法律適用之範圍。法院依辯論主義之審理原則就當事人事實上之陳述,依調查證據之結果確定契約之內容後,應依職權判斷該契約在法律上之性質,不受當事人所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422號判決參照)         ,先以敘明。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