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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車行和司機分期購車協議破局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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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6-18 09:48
標題:
車行和司機分期購車協議破局的例子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8 10:04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711 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10&sort=DS&ot=print
原告未舉證其因被告遲延給付而受有其他損害,然被告既
遲延給付106年9月期至109年2月期之系爭車輛貸款分期款
,
則原告因被告遲延所生之損害應係其未能按期收取該等
款項之法定利息損失共計31,659元
(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
定參照。計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是
原告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應可請求被告賠償31,659
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為無據。至被告遲延給付頭期款
50,000元部分,依系爭協議約定,係「由以後(被告)每
月薪資內扣抵」(見重簡卷第27頁),
是該頭期款50,000
元之清償期尚未確定,而原告復未舉證清償期已屆至
,即
難認被告遲延給付頭期款50,000元而致原告受有損害。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6-18 09:51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8 10:01 編輯
原告主張其因被告遲延給付,受有未能取得頭期款50,000
元、分期款501,000元之損害乙節,固經被告不否認上開
數額之計算(見本院卷第163頁),
惟系爭協議既經解除
而溯及既往消滅,原告已不得請求被告依系爭協議履行其
義務,
而其上開請求核屬被告依系爭協議所應給付之買賣
價金,即難認屬原告因遲延所生之損害而命被告賠償。
本來是乙要還的錢,甲幫乙還錢,代墊了x元…但基於契約安排和解除,竟要不回來,可見解除契約的後座力很大…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6-18 09:52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購買系爭車輛,約定買賣價金:⑴頭期
款120,000元,當場給付70,000元,其餘50,000元自日後
被告薪資內扣抵。⑵餘款分47期給付,每期(月)16,700
元(即由被告負擔系爭車輛貸款分期款);被告支付頭期
款70,000元、分期款9期計159,706元後,即未再付款,原
告遂於109年3月3日發函催告被告履行,如未遵期履行,
即以該函解除系爭協議;該催告函已於109年3月9日送達
被告,然被告受催告仍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協議
、109年3月3日函及收件回執為證(見本院109年度重簡字
第1521號卷〔下稱重簡卷〕第27至35頁),並為被告所不
爭執(見本院卷第42至43、163頁),應堪認定。
⒉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
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得解除契約,民法
第229條第1項、第254條分別定有明文。兩造既已約定由
被告負擔系爭車輛貸款分期款即每月繳付16,700元(即系
爭協議),被告所負給付義務即有確定期限,然其卻未按
期繳納,核屬給付遲延,再經原告催告仍未給付,揆諸前
揭規定,原告自得解除系爭協議。又原告係以109年3月3
日函為解除系爭協議之意思表示,並於109年3月9日送達
被告,則系爭協議已於109年3月9日
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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