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標的物現況交付與瑕疵擔保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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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6-29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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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現況交付與瑕疵擔保的範圍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29 19:49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77 號民事判決
系爭契約第15條其他約定事項特別約定「雙方約定並同意依
簽約時現況點交買方,賣方不負任何瑕疵擔保之責」(見本
院卷第79頁),而原告並未舉證被告於買賣時明知系爭土地
部分遭鄰房圍牆無權占有且故意不告知,業如前述,依民法
第366 條規定反面解釋,該特約自屬有效。又原告於簽約前
既已至系爭房地現場詳細檢視,並已確認系爭房地現狀,而
已足得知鄰房設有圍牆,並與被告特別約定其同意被告僅應
依簽約時標的物現況點交系爭房地,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而
免除被告之瑕疵擔保責任,則被告既於107 年7 月4 日將系
爭房地點交原告,有房地產權點交書可考(見本院卷第297
頁),而已依約按簽約時
標的物現況交付
系爭房地予原告,
依該特約,被告自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又該特約約定免除被
告瑕疵擔保義務之範圍,並未排除鄰房圍牆無權占有系爭土
地情事之適用,原告主張該特約約定被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之範圍不含鄰房圍牆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情形云云,委無可
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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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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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被告既未保證系爭土地無遭他人無權占有,亦無故意
不告知系爭土地部分遭鄰房圍牆無權占有,而兩造既已以有
效之特約免除被告之瑕疵擔保義務,則原告依民法第360 條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要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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