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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醫療法第63條之告知後同意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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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7-24 15:08
標題:
醫療法第63條之告知後同意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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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
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
,始得為之。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
、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第63條第1
項、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此即學說上所謂「
告知後同意
法則
」之規範。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7-24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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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醫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下同)
又所謂
告知說明義務
,當以實質說明為必要,若未為實際之告知說明
,徒令病人或其家屬在同意書上自為簽名,尚難認已盡告
知說明之義務;惟此非表示書面之說明或同意均無效力,
仍應視個案客觀具體情形,如履行告知說明義務時之說明
方式、內容,復參酌病患本人或其親屬之智識程度、理解
能力,暨對個別醫療行為之瞭解程度等,以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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