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未盡注意之飾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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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9-25 17:50
標題:
未盡注意之飾詞
又依卷附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見本院卷第97-101頁)觀
之,案發時停車場雖已停電,但仍有多處緊急照明設施仍
在運作中,雖略昏暗卻不至於使人無法看清周遭環境,且
由監視器畫面可見,李錫金雖然熄火,但車室內照明燈仍
點亮(見本院卷第97頁-101頁,編號2、3、4、5號照片)
,顯非被告所稱無從察覺李錫金還在車內之情形。縱如被
告所述,停車場內嚴重昏暗使其不能辦識周遭,但依經驗
法則,此時李錫金車內光線在黑暗中應會愈發顯眼。被告
復稱是因柱子遮擋其視線,李錫金將車輛熄火後未立即離
開車輛云云。但監視器秒數顯示,李錫金是於37分22秒時
將車輛熄火,被告則於37分29秒時駛至停車位控制器,並
於37分33秒按鈕降下機械車位。足知被告僅用4秒就按下
按鈕,李錫金將系爭車輛熄火至被告按下停車位按鈕亦僅
11秒,被告全未下車或試圖察看周遭,顯見其抗辯柱子遮
擋其視線,係未盡注意之
飾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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