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民法第876條之規定及相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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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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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0 10:13
標題:
民法第876條之規定及相關判決
第 876 條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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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576 號民事判決
查李松生等5 人於86年間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並以系爭土
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臺灣土地銀行,斯時系爭地上物業已存
在,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乃原審未遑調查審認系爭地上物與
系爭土地是否同屬一人所有,即以系爭地上物於系爭抵押權
設定時業已存在,遽謂李松生就系爭土地有法定地上權,已
嫌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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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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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0 10:16
又系爭地上物係1 層磚瓦造、鐵皮倉庫及廁所(照
片見一審卷㈠第108頁下方及第109頁),參以李松生於訴狀
載述該地上物於67年航空圖即已存在,並於原審109 年7月2
日自陳系爭地上物年代已久等語(見原審更一審卷㈠第 129
、204 頁)。則上訴人於事實審一再主張:系爭地上物破舊
不堪,
沒有經濟價值等語
(見原審更一審卷㈠第203-204、2
09頁),是否毫無可採?此與判斷系爭地上物具備經濟價值
,而令之對系爭土地有法定地上權之實益,攸關頗切,自有
探求釐清之必要。原審未查明細究,即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
,亦欠允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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