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恝置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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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0-16 20:17
標題:
恝置未論
G3 110/910
按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
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為民法第749 條所明定。查謝總明
邀同謝福生及謝寶彩等3 人為連帶保證人,或兼擔保物提供
人,向台中二信借得甲、乙貸款,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上訴
人於事實審主張其係基於謝福生為甲、乙貸款之連帶保證人
,而向台中二信清償以免除保證責任等語,提出台中二信發
給之代償證明書為證(一審卷㈠第10頁),其上記載:「一
、借款人謝總明邀同謝福生、謝寶彩、譚小屏等三位為連帶
保證人,……借款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萬元……。二、借款
人謝總明邀同謝福生、謝寶彩、謝和田、譚小屏等四位為連
帶保證人,……借款新臺幣捌佰萬元……。三、前兩項債務
連帶保證人謝福生之全體繼承人以新臺幣壹仟萬元與本社達
成和解,免除其保證責任……」等語,此攸關上訴人基於何
種身分向台中二信清償,自屬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就此
恝
置未論
,逕以上訴人係基於債務人地位而為清償,遽謂上訴
人無從依民法第749 條規定,向謝總明求償,已嫌疏略。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1-14 21:45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1-14 21:54 編輯
G3 107/1616
按解釋契約,應通觀契約全部內容,斟酌訂約事實及資料,考量
契約目的與經濟價值,並以誠信原則為其指導原則。查系爭契約
第8條第2項約定:「買賣標的物乙方(即被上訴人)應保障現有
租賃方之消防、公共安全、合法申請之廣告招牌及使用執照用途
完全符合營業需求點交予甲方(即上訴人)……」(見一審卷第
11頁反面),惟契約並未明定應點交之物,則所謂「點交」之真
意如何?即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證人王建棟、蔡秀錦及林韻瑜
分別證稱上訴人當天曾要求提供系爭文件,但當時經兩造、安信
建經公司討論,最終文字只能表達如系爭買賣契約第8條第2項所
示等語(見一審卷第110、111、112、114頁),似見上訴人就能
否取得系爭文件,甚為重視,倘被上訴人無需提供系爭文件,其
如何履行上開約定之義務?原審未遑依上開解釋契約原則,探求
兩造就系爭契約第8條第2項約定「點交」之真意,遽為不利上訴
人之認定,不免速斷。又證人即安信建經公司專案經理張桃生證
稱:伊知當時提及有些文件事後再去申請(見一審卷第115 頁反
面),此亦攸關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負提供系爭文件之重要攻
擊方法,原審
恝置不論
,未說明其取捨之意見,亦有理由不備之
違法。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0-22 07:56
110上1407
(漏審請求權基礎契約第四條)
再查台哥大公司於原審提起反訴,主張依系爭協議第4條及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權基礎,擇一請求遠傳公司賠償損害(原審卷㈠第360頁、卷㈡第20頁),嗣主張請求權基礎民法第226條第1項、系爭協議第4條約定(原審卷㈢第562、563頁),經原審協助兩造整理爭點為:台哥大公司主張依系爭協議第4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遠傳公司給付上開本息,是否有據?(原審卷㈢第608、609頁),言詞辯論時亦均稱同意協議之爭點(原審卷㈣第90頁),則台哥大公司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究有無包括系爭協議第4條,原審未詳為推闡釐清,逕認其僅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就其他請求權基礎
恝置未論
,亦有可議。兩造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上開於己不利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均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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