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寧非事理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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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0-17 09:05
標題:
寧非事理之平
G3 110/446
按解釋法律應先依其文義,而後繼以論理解釋,必該規定存
有漏洞,始須探求規範目的以為補充,不宜貿然逾越可能之
文義,以確保法規範之安定性及預見可能性。又根據權力分
立、功能最適及司法自制之觀點,國家對於法規範合理化之
任務設計,原則上係由立法部門承擔首要責任,於相關法律
中妥善調和社會多元價值之利益衝突。僅當個案適用之結果
,兩造利益顯然失衡,而須司法者調整補漏外,所為價值判
斷,應與立法者於形成空間範疇作成之裁量決定,趨向一致
。民事訴訟法關於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原規定僅許債務人
為之,且限於假扣押裁定係因自始不當或債權人不於法院所
命期間內起訴而撤銷者,債務人方得就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請求債權人負無過失之法定賠償責任。為彌補債權人無明文
可援之缺憾,民事訴訟法於57 年修正全文時,特增訂第530
條第3 項規定,使債權人亦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另為平
衡雙方利益,同時於第531條(現行法同條第1項)明定假扣
押裁定因債權人之聲請而撤銷者,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
供擔保所受之損害,以示公允。
顯見立法者將債權人納為聲
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主體之際,已依利益衡量之結果,一併課
其負擔無過失之賠償責任。故除於個案適用時遇有顯然失衡
之情形而須調整外,法院自應遵循作為裁判依據。尤以債權
人之請求經本案確定判決否認,對於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
保所受之損害,更應負賠償責任,而不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
失,或其聲請假扣押之行為有無不法或不當為要件。且債權
人本可隨時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倘謂其於本案判決敗訴確
定前為聲請,應負無過失之法定責任,而於本案判決敗訴確
定後為聲請,僅須負行為不法或不當之故意或過失責任,寧
非事理之平,亦非平衡保障債權人利益與防止債權人濫用之
保全制度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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