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無域外效力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0-30 09:39
標題: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無域外效力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0-30 09:46 編輯
g3 110/962 (下同)
次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5條所定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
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
任,基於民法原則上並無域外效力,
自指係在我國所為之法
律行為而言
,在外國之法律行為則無適用。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0-30 09:42
本件泰國V.R.S.
公司係未經我國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上訴人以該公司名
義於 106年4月21日、同年5月12日、同年6月9日、同年月23
日,先後 4次出售系爭產品1200箱、1000箱、1168箱、1299
箱予被上訴人,再交由愛上新鮮公司在國內銷售,為原審認
定之事實。參以證人即愛上新鮮公司負責人吳榮和於事實審
證稱:「原告(即被上訴人)是我的供應商,…我曾於去年
總共二次到Andy Lee設在泰國的公司及工廠,…在泰國期間
的…訂單安排、價格協調、貨櫃出貨等,Andy Lee均全程參
與開會及協商。我是跟原告公司買賣,原告跟Andy Lee買泰
國的鳳梨,我是去驗貨、看貨」(見一審卷㈠第164 頁)。
倘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購買系爭產品,再轉售予愛上新鮮公司
之前後買賣契約,均在泰國達成合意,並安排貨櫃出口至臺
灣,能否認為係在我國所為之法律行為,似非無疑?原審未
予調查釐清,遽認上訴人應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規定,
與泰國V.R.S.公司就系爭產品買賣所生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尚嫌速斷。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