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第三審關於契約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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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1-6 09:22
標題:
第三審關於契約的審查
g3 110/2427
次查
,依系爭補充約定:「雙方同意於108年7月28日前開始辦理
此案件買賣過戶手續,並執行過戶程序,包含賣方已簽收支
票、匯款金流款項、及未匯尾款及貸款辦理開始,買方應在
期限後未執行辦理過戶手續視同放棄」等語,兩造僅約定上
訴人應於108年7月28日前開始辦理買賣過戶手續,並執行過
戶程序,包含「未匯尾款及貸款辦理開始」,
似未約定上訴
人應於該期限前給付其餘價款完畢,究竟兩造依該約定應如
何進行過戶及支付相關價款程序,仍有進一步審究之必要。
又依乙買賣契約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條第1項、第
4 項之約定,於上訴人交付第18期價款同時,兩造應將移轉
登記之相關文件交付指定之地政士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手續,
亦為原審所認定。則系爭補充約定所稱「貸款辦理開始」,
是否須被上訴人協力提供相關文件始得為之,攸關上訴人有
無違約及被上訴人得否解除乙買賣契約,亦非無調查審認之
必要。原審就此未詳加研求,遽以上訴人未依系爭補充約定
,給付其餘價款與被上訴人,即認被上訴人得解除乙買賣契
約,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並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
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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