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消極不適用民法第xxx條規定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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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1-14 12:36
標題:
消極不適用民法第xxx條規定之違誤
g3 107/2350
按法院於依民法第252 條規定審酌違約金有無過高情事而應
否予以酌減時,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
所受損害情形,及就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所
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之標準。如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
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民
法第251 條亦有明文。查森榮公司施作之鋼網混凝土坡面工
項,經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取樣18 孔,有7孔厚度不足原設計
之15公分,不合格率38.88%,總平均厚度14.296公分,布袋
鎮公所得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約定處以違約金等情,為原
審確定之事實。果爾,森榮公司就該工項之施作已為一部履
行,則布袋鎮公所因該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為若干,所受之
損失是否因而減少,此與所得減少違約金之數額,所關頗切
。原審未依上開各情加以衡酌,即以蜂巢格網工項酌減違約
金之理由,遽謂此工項之違約金亦應減為減價金額1 倍,所
為不利布袋鎮公所之認定,
自有消極不適用民法第251 條規
定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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