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公司法第167條有無適用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2-16 21:08
標題:
公司法第167條有無適用
g3 109/2931
同美公司主張已依系爭協議約定移轉公司股份350 萬股予金玉
城公司取得,其因系爭協議解除溯及自始消滅,自得請求金玉
城公司返還所受領之股份以回復其原狀,此與公司法第167 條
前段明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者
,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公司取得自己股本,有違資本維持原
則,助長投機,
影響公司債權人及投資人之權益暨侵害股東之
利益者不同。原
審謂同美公司請求金玉城公司將其所有1 萬股
之同美公司股權移轉登記予同美公司所有,係收回自己股本,
有違公司法第167 條規定,所持見解亦有可議。上訴論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