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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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2-31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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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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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之人格
,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查系爭抵押權於101年2月29日辦理系爭變更登記時,雖增列○○農產行為債務人,惟○○農產行為吳○○於92年7月24日獨資設立之商號,迄104年8月31日歇業為止,負責人均為吳○○,有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憑(本院卷265、267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農產既為獨資商號,在法律上即無獨立之人格,該商號為營業而向上訴人借款,消費借貸契約之權利義務仍歸諸於出資之吳○○個人,是系爭變更登記形式上雖增列○○農產行為債務人,然該部分債務實質上屬吳○○之債務,而吳○○原本即為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時之債務人。就此而言,系爭變更登記實際上並未增加債務人,而僅有將擔保債權總金額從原先之1800萬元提高為3000萬元之變更,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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