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過失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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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3-28 12:35
標題:
過失的要件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28 12:43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576號
復按所謂過失,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欠缺注意義務之 謂。又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係指抽象輕過失即欠缺
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
而言。至行為人已否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
,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 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而有 所不同(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865 號判例意旨、104 年度 台上字第782 號判決參照)。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 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 成立要件。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 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 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 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 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 ,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 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 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53號判決意旨 參照)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21 15:42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1 15:45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再因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之有無,應以是
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茍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
得謂之有過失(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46號民事判例要旨參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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