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合理查證義務及合理評論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3-28 12:53
標題: 合理查證義務及合理評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587號

是審酌證人涂崇    恩身為消防局消防人員多年,曾親身聽聞消防同仁為上開陳    述,且親身參與台南維冠大樓救災行動,擔任新聞聯繫及資    訊蒐集工作,則證人涂崇恩親自當面告知被告上述內容,確    足使被告產生相當可信度,復參酌在被告張貼系爭貼文前之    105 年2 月12日在PTT 網站已因原告參與救援活動涉及當場    調度及領取物資等情而引起討論,並有數篇媒體報導論及原    告與台南市政府救災應變中心間之現場調度問題,復有PTT    網站翻拍資料、相關報導影印資料在卷可佐(見桃院節影卷    第50頁反面至第56頁反面、第57頁至第59頁),嗣在105 年    2 月14日復有新聞台針對台南維冠大樓救災活動進行討論,    現場談論內容包含系爭貼文中所論及原告搬運物資、撤離現    場等內容,而上開所有討論內容、報導核與證人涂崇恩上開    所述有一致、重複之處,益徵被告發表系爭貼文並非憑空捏    造、杜撰,另審酌救災時之物資分配、人員調度等至為重要    ,事關公共利益自明,且因救援行動具有相當緊迫性、時效    性,堪認被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則被告抗辯系爭貼文乃屬    合理評論時事等語,洵屬可採。另被告於系爭貼文中另有涉    及意見表達之部分,亦屬被告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務,    基於自己見解或立場,所為主觀之價值判斷,非以毀損原告    名譽為目的,且所用言詞非偏激不堪,是被告所為表達縱令    原告心生不悅,仍屬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而無侵害    原告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可言。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