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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主文不明確及主請求/反請求連動效果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2-6 17:02
標題: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主文不明確及主請求/反請求連動效果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2-6 17:08 編輯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620 號民事判決   (下同)


按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仲裁判斷於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並得為強制執行,仲裁法
第37條定有明文。又仲裁判斷之主文,為仲裁人就當事人請求之
事項或提出之抗辯所為仲裁之結論,苟係命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其給付範圍必須明確,具體合法,且
適於強制執行。倘認原告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為全部或一部有
理由,自應於判決主文表明該仲裁判斷之主文應如何為全部或一
部撤銷之範圍,否則即難認為合法
。查開泰豐公司於系爭仲裁程
序,係以其對達欣公司之瑕疵修補費用債權,與達欣公司以主請
求主張之系爭工程款債權相抵銷。原審既認定系爭仲裁判斷對於
系爭50項瑕疵修補費用之認定,有仲裁程序違反法律之撤銷事由
(見原判決第18頁、第19頁),然於判決主文第二項僅諭知將系
爭仲裁判斷關於該部分瑕疵扣款金額之判斷予以撤銷,對於兩造
於主請求勝敗之結論即系爭仲裁判斷之主文第一項是否應予撤銷
及撤銷之範圍,悉未於主文揭示而不明確,影響該項判斷之強制
執行範圍,此部分之判決即有可議。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2-6 17:03
又倘認系爭仲裁判斷就開泰
豐公司執以抵銷之系爭50項瑕疵修補費用債權金額之判斷,具撤
銷之事由,而予撤銷,則達欣公司主請求可得准許之金額,即非
系爭仲裁判斷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數額。究其實情為何?各該修補
費債權之判斷是否均應撤銷或為一部撤銷,仍有未明而待進一步
審認,故原判決關於駁回開泰豐公司請求撤銷達欣公司之本請求
,命其給付達欣公司1億7,450萬2,843 元本息部分之仲裁判斷,
即無以維持。兩造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關此不利於其部分
違背法令,求予廢棄,均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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